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各县(市)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三)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80%的标准筹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数额,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各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负责社会保障补贴对象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缴费补贴发放等工作,(五)为稳妥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补贴政策,按照本政策规定做好补贴对象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缴费补贴发放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定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范围、筹集标准、缴费补贴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