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沿海、内河的渡口建设、渡船经营、渡运等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渡口渡船实施监督管理,渡口渡船所在地镇(街)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发布渡口渡运公告,公安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协助镇(街)政府、渡口渡船经营人等维护渡口渡运秩序,加强所辖渡口、渡船和其他渡运设施的管理,属地镇(街)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渡口、渡船、渡工(船员)、乘客等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渡口渡船经营人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渡口渡船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四)有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渡船、渡工(船员)、渡口工作人员等,第十条渡口渡船经营人应当依法配备足够的渡工(船员)并指定专门的渡口工作人员,第十七条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渡口渡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是指负责渡口渡船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