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第二条下列主体(以下统称备案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一)公司,(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备案主体及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提供指导,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第十一条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第十三条国家有关机关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第十四条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