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条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条每年认定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二)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技术和财务审核,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工信厅要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鼓励企业所获资金用于奖励在数字化示范标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