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海洋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渔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第三条海洋渔业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第四条海洋渔业项目在申报、分配、下达、监督检查、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环节,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各类海洋渔业项目申报指南编写申报材料,区海洋发展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财务部门加强资金的专项管理,第三章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根据资金下达方式不同,局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向区财政部门提供资金验收分配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和实施进度使用专项资金,了解项目实施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应向区海洋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报验收材料,海洋与渔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纳入海洋领域信用管理,将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以及延期、变更、整改等情况作为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中央、省、市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区市审查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