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镇人社发〔2022〕108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综合奖励申报(结算)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条件及标准对新落户且三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给予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现有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分层分类给予奖励,服务机构综合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二)未申请过202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奖励(预拨)的机构需提交的申报材料: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4、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及营业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已申请过202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奖励(预拨)的机构需提交的申报材料: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及营业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本次申报期限: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31日,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附件:《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综合奖励)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7月17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