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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滨江)科学技术局 | 2024-07-17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要求,现启动2024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从2023年1月1日起,从2023年1月1日起,二、申报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业三、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二)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仍需申报):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四、申报方式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五、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附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操作手册.docx杭州高新区(滨江)科学技术局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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