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龙头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医疗机构等共建联合实验室,同一领域原则上只组建一家联合实验室,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条件申报联合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牵头单位须是在厦注册的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少于1000万元(按税务于联合实验室申报年度提供给我局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为依据)的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至少包含1家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或医疗机构,(四)近三年牵头企业须与每一家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有以下任一前期合作基础:1.共同获批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五)已签订《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在协议中明确牵头企业须在3年内给予共建单位的横向科研经费每年到账额总计不少于100万元,或近三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共建单位每家指派参与联合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应不少于5人,二、申报材料牵头企业向市科技局报送以下材料:1.《厦门市联合实验室组建申请表》盖章版,3.近三年牵头企业与每个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前期合作基础佐证材料,牵头企业在联合实验室策划阶段形成初步申报材料,书脊标注“厦门市×××联合实验室申报材料”,三、注意事项1.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厦门市+技术领域名称+联合实验室”,2.申报建设的联合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要明确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