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第六条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地方储备粮收储数量,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另行安排储存,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粮食与物资储备中心、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制定下达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告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第三十二条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