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第三条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指导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应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合理安排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入廊管线单位以及管廊运营单位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第十三条管廊建设单位的确定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管廊工程竣工验收,由政府依法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管线单位与运营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协议,管线单位负责做好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管廊使用费(含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由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