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用地保障,做好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和落实,以农业农村规划为引领科学测算设施农业用地需求,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使用强度,根据不同类型的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半径和建设标准综合确定规划所需的用地总量,对于存量设施农业用地面积超过规划总量的地区,重点通过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空间布局优化协调解决新增用地需求,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退出,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创新制订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情形,重点包括长期闲置退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退出、不按规定使用整改不到位退出、生产用地规模减小或经营行为发生改变退出、擅自买卖或转让设施农业用地退出等类型,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方式,对于因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导致设施农业用地中途退出的,对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继续做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农业产业项目用地、乡镇农业产业用地及村庄规划区等用地需求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