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决定修改并继续执行,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原登记号新登记号修改内容有效期说明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库〔2019〕10号聊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LCCR-2019-0160004LCCR-2024-01600022023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并正式挂牌,因此将文件中所有“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的表述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八条“对拟继续执行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再标注有效期,”之规定,该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聊城市财政局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