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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24-07-11
各市、县(市、区)科技型企业主管部门(不含宁波):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4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五)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申报时间2024年度申报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县(市、区)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https://ds.kjt.zj.gov.cn/),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全部开展实地核查,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按不低于10%比例抽取企业开展实地核查,设区市主管部门须抽取部分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二)认定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4年当年获得,六、工作要求(一)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场景中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掌握申报要求,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建立高企认定“回头看”机制,(三)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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