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第四条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六条申报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市科技局发布组织申报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填写《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八条申请认定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二)管理制度材料1.机构章程,第三章管理与绩效评估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第十一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组织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撰写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第十四条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