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冀科创服〔2024〕1号)有关要求,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如下:一、评价条件(一)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辖区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辖区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二、参评方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组织、指导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线填报和上传相关资料,市科技局将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推荐至省科技厅进行复审,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市科技局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区域,四、时间安排2024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25日前完成参评提交(第一批截止时间为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