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济南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档案馆(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济南老字号,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收到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济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约谈,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济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济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济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济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济南老字号名录、收回济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第二十条济南老字号企业违反《济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第三条济南市商务局对济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济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济南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市商务局认定的济南老字号及济南老字号企业,第五条济南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第十三条被市商务局移出济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济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