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入市主体第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备所有权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并完成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章入市方式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长期租赁方式入市的,承租方可申请与入市主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主体单位持有,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第十八条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转让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交易完成后,先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同》,入市主体(出让人)、竞得人、新公司三方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同变更协议》,入市主体(出让人)、竞得人、新公司、市政府四方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监管变更协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处理,第二十四条以出让、出租、作价入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办理使用权抵押、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