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广交会对出口带动作用,优化我市参展企业结构,进一步做好展位分配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的通知》(商办贸函〔2023〕4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济南市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中的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第一部分“前三年平均出口额”计分方法进行优化修订,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办法修订部分有异议,请详细说明理由,备注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签字,如单位请再加盖单位公章,扫描PDF发送至市商务局邮箱,联系电话:51702732电子邮箱:d66602732@163.com附件:《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修订稿)济南市商务局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