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的规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以下称“承贷银行”)所办理的普惠金融“银担业务”涉及克拉玛依区属企业的,第五条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由克拉玛依区财政局委托从事金融、财务管理、投融资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资金托管机构)设立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第二章风险补偿第七条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第三章贷款贴息第十一条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协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普惠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投放,第十五条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分别按照监管职责对所管理的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的普惠金融业务开展监督指导,督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加大不良贷款的追偿,(5)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各承贷银行、担保公司的代偿情况、贴息情况和对不良贷款的催收追偿情况,由资金托管机构从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中向担保机构扣划补偿资金,第十八条各承贷银行应承担以下职责:(1)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大普惠金融业务的开展,第十九条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应尽责开展追偿工作,对已追回的资金逾期未缴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将不再享受补偿政策,第二十条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将贷款贴息业务及发生的风险补偿、代偿业务的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