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管理,第五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数据开发再利用等,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第三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第四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权、管理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管理,第五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数据开发再利用等,第三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第四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权、管理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