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第四条度假区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莱州市有关度假区的管理规定,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莱州市有关度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依法做好度假区内的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绿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第三章项目投资和经营管理第八条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一)旅游观光、游览、娱乐、文化、体育项目,第九条在度假区内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度假区相关规定,第十条度假区内开发旅游项目,第四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度假区应加强规划管理,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度假区总体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在度假区内经营单位、游客等提供服务,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应加强度假区内的治安、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在度假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度假区管理工作中应依法行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旅游度假区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度假区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