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需要依法依规向市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申报核准、备案和报告的事项,核准事项分为市政府核准事项和国资监管部门核准事项,第二章重大事项及审批权限第四条市政府核准事项:(一)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五条国资监管部门核准事项:(一)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备案事项:(一)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七)按规定应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国资监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正式文件后,由国资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属于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第十条对应报市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和备案事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正式文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国资监管部门每年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