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协审机构进行管理的行为和协审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的行为,第五条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三)协审机构派出参与协审项目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四)协审机构派出参与协审项目的人员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第三章审计实施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资料(含电子版),第十二条协审机构实施审计时不得擅自更换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参审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协审机构参审人员不具备专业水平或不服从管理需要更换的,第十四条协审机构在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前应当向审计局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审计思路与关注重点、需要核对的具体事项,第十五条协审机构应当在审计机关的统一组织下实施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等工作,第十八条协审机构应当在接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向审计机关出具初步咨询报告,第四章结果复核第二十一条协审机构在出具初步工程咨询报告后3日内将项目全部资料交还审计机关,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协审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项目工作方案,扣1分;项目实施方案中须明确实施步骤、实施方法、人员安排(包括参审人员执业资格、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如不具备,每项1分,如协审机构私自更换参审人员或审计机关认为协审机构参审人员不具备专业水平或不服从管理需要更换的未更换,扣1分,更换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相关审计业绩的,扣2分,协审机构在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测前未向审计局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审计思路与关注重点、需要核对的具体事项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