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整合现行政策性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并与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提供补偿,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的40%,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代偿金额的20%,按照《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其他未按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提供的担保,由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抄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配合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细则,配合市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政策性贷款产品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贷款产品的运行管理,及时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报备相关贷款信息及台账,(二)配合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性贷款产品实施细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新设政策性贷款产品及现有政策性贷款产品新发生业务的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