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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2-03-30
联系人:武二喜电话:0553-3886708附件:《芜湖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0日芜湖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安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食安封签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了防止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第四条(基本要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使用、推广食安封签,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食安封签上印制一维条码或二维条码时,第七条(食安封签使用方式)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配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适当位置使用,第八条(使用食安封签提示)鼓励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十条(配送人员权利和义务)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时,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食安封签的完整性,第十二条(人员培训)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开展包括食安封签使用、管理、辨别等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十三条(监督引导)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第十四条(食安封签责任的合同约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在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时,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有关食安封签使用的内容,第十七条(未使用食安封签的首负责任)未使用食安封签的餐饮外卖食品,第十八条(使用食安封签的首负责任)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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