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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天门市农业农村局 | 2022-10-18
天门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0月18日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打造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市人民政府授权天门市农业农村局或者有资质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管理、保护、品控、营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品牌授权管理机构主管,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涉农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机制,第七条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质量受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组织引导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涉农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对提交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做好审核、备案等工作,品牌使用申报程序第十条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按要求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主体填写《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二)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名单和产品,必须与品牌授权管理机构签订《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被授权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授权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销售活动中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第十二条被授权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需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确保质量过关、供应充足;(三)不得擅自在未授权的产品上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不得宣称未授权产品为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四)按年度及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五)在产品包装设计标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时,品牌管理和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凡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包装或标识必须经过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审定备案,并不定期抽查核查,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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