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第三条奖励对象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项目引荐单位、项目落户地和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共同确认,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四条引荐项目为在我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第六条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按项目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计算奖金,按项目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计算奖金,按项目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5‰计算奖金,引荐人需填写《宣州区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并报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确认,引荐人自引进项目竣工之日起1年内向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奖励,引荐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宣州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引荐人身份证明,(2)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情况以引荐人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自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通知引荐人领取奖金,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情况以引荐人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