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决定对《关于印发<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秘〔2022〕105号)中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第五条作如下修改: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第五条修改为: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验收后的补助与省级政策不重复兑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四)质量品牌14.品牌建设奖励:对新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和“安徽省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度内每召回同一批次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