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留学人员宣城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三)办理留学人员进园企业的有关手续,第六条留创园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注册登记、项目申报、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信息咨询等系列服务,可以申办留学人员企业:(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第八条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第十条留创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研发类、软件类、一类总部企业自入驻留创园之日起5年内(含),年入库税收达到260元/平方米,二类总部企业自入驻留创园之日起5年内(含),年入库税收高于1500元/平方米且入库税收总额高于300万元/年的,2500万元以上部分按其对宣城经开区经济贡献予以90%奖补,自入驻留创园之日起3年内(含),入驻单位对达到财政奖补条件的,软件类项目每个单位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研发类项目每个单位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第十二条对进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