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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2-10-18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9月30日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的排危除险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管第十六条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程负责实施、管理和监督,具体安排情况和实施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拨付后30日内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九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工程治理、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变更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变更,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勘查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排危除险和基层能力建设项目变更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由项目所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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