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严格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第四十四条下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向患者提供诊疗活动以外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附件:安徽省互联网诊疗服务评价标准及退出机制(试行)附件安徽省互联网诊疗服务评价标准及退出机制(试行)为推动我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查看互联网医院申请的诊疗科目,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核准的诊疗科目进行比对,查看互联网医院设置的科室,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核准的诊疗科目进行比对,内设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药学服务管理等岗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有本机构专门的互联网运营管理部门,2.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3.互联网医院提供在线处方审核服务,药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