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共同制定,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管理费用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按原补贴标准拨补,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按平均收购价加40元/吨收购费用核定,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八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第五章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第三十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不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县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郎溪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