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政府2022年7月25日旌德县城市规划区一级控制区范围内自建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一级控制区内自建房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建房是指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行为,是指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范围内正在动工建设的区域或在五年内将开工建设的区域,是指在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五年内且预期较长时间暂不开工建设的区域,第六条近期城市建设区域范围内,(一)城镇居民在近期城市建设区域范围内仅拥有一处住宅,(二)农村居民在近期城市建设区域范围内仅拥有一处住宅,(三)在近期城市建设区域内有宅基地的农村无房户,在一级控制区范围外进行宅基地置换安置或对宅基地进行评估后依法征收,第七条一级控制区远期城市建设区域范围内,建房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远期城市建设区域内的居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文旅等部门联合审议同意后,(二)在远期城市建设区域内有宅基地的(有证)农村无房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文旅等部门联合审议同意,第九条在一级控制区范围外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