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绩溪县支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绩溪县支行备案,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绩溪县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绩溪县支行核定,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绩溪县支行,第二十九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第三十一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发行绩溪县支行不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