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宣城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第四条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企业直接向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宣城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见附件),具体范围由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三)专家评审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评审组,(四)审查认定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结果应当在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八条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县(市、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细则、公正,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宣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