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常态化检查,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核定,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八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第五章区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第三十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对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