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开展惠民消费(一)支持各地对购买非营运性质国六标准以上新车或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消费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壮大流通主体(三)对2023年新成立的企业年汽车(含二手车)销售额3亿元以上,或存续企业年汽车(含二手车)销售额10亿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对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培育年二手车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企业20家以上,或实行统一结算、年二手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举办展销活动(五)对2023年上半年各地举办并在各市商务部门备案、持续时间2天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汽车展销活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提升金融服务(六)建立健全汽车(含二手车)销售企业“白名单”制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拓展消费场景(七)围绕我省高速公路网、旅游集聚区、交通集散地、生态自然资源区等,(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支持扩大全省汽车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