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飞鲤镇美好乡村建设成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村,现将《飞鲤镇美好乡村建设成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飞鲤镇人民政府2023年3月22日飞鲤镇美好乡村建设成果管理办法(暂行)为巩固美好乡村建设成果,一、纳入管理范围的项目已建成的省级中心村(含在建的省级中心村)、市级中心村、村庄整治自然村、人居环境项目整治的自然村、森林村庄、库区移民、一事一议项目、集镇区域范围的广场、公园等,都由所在村和居委会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三、管理内容卫生保洁、绿化维护、违法建设、安全管理、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等管理和维修等,用于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公厕管理水电费、路灯等相关设备的日常管理、基础设施维修维护等,2023年(含2023年)以后新建污水终端的省级中心村、终端正常运行产生的电费每月由村垫付、年终据实由政府拨付到村,2.市级中心村由属地村负责管护,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由镇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居委会(如居委会合并由所在村(社区)牵头负责),4.村庄整治点、人居环境整治点以及通过其他项目争取建设的工程、管护经费由属地村自行负责,5.除2020年以来由政府出资新建的S604、S338、集镇建成区的路灯管护和维修费用由政府承担外,其他区域新建的路灯管护和维修费用都由属地村负责(各村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村的路灯管理办法),六、监督机制由镇相关部门组成专项检查考核组对各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终视检查、考核结果拨付管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