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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3-03-07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3月7日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范围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由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规模设立一定额度的举报奖励资金,第五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等部门职责的,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核表》(见附件1),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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