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流程,逐步构建符合部门(单位)管理需要的、具有行业特点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进项目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第七条各部门(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依据部门(单位)职责、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政策、政府工作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各部门(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批复中,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在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过程中,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各部门(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自评,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