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