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文件精神,第三条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经县政府批准后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兴办企业),(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下简称举办企业),第八条由兴办企业或举办企业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第四章用地审批和使用第十二条兴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使用集体建设土地的申请报告,应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的会议记录,可以由村集体进行流转或由村民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的会议记录,第十三条举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举办企业使用土地的会议记录,可以由村集体进行流转或由村民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举办企业使用土地的会议记录,县政府向举办企业下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第十五条兴办企业或者举办企业根据县政府下发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