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局牵头起草了《扬州市江都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70号区住建局401办公室,附件:《扬州市江都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4日附件:扬州市江都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推动建筑高质量发展,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就项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征询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出具绿色建筑专项审核意见,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进行监督,不得通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和绿色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