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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3-09-28
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诚信履约,(二)重点监管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期进度以及施工单位派驻人员是否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合同相关约定情况,负责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标的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第六条住建、交通运输、农水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履行标后履职情况开展行业监管,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八条住建、交通运输、农水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8.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落实进度要求、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9.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发生转包(转让)、挂靠、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5.插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加强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标后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管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等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8.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落实工程项目进度要求、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是否到位,9.是否将发现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发生转包(转让)、挂靠、违法分包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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