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团体、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开发区所属企业:为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依据《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2号)有关规定,三、申报条件与标准(一)奖励对象为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且超出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奖励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二)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全日制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三)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满一年以上(含1年)、支付不低于所在(市、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足额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四、申报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五、联系方式、地点联系人:刘文豪、赵甜甜联系电话:0356-2131681地点:晋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凤台东街1268号)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3月15日责任编辑:常晓梅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