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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3-12-01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膳食用食品管理,现将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氨基酸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管理,其使用应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各自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为便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的使用和管理,本公告附件汇总了上述标准的相关内容,并补充完善了部分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等,氨基酸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按本公告及附件的规定执行,三、氨基酸作为非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使用,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食品营养强化剂氨基酸使用的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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