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县城管执法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工程建设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为建筑垃圾处置源头管控管理单位,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等合法手续,第十一条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并提交相应材料,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情况向社会公示,县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县生态环境等部门,第二十一条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城管执法局应当会同公安、交运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第二十六条县城管执法局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