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市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通知如下:一、建立听取企业意见的机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企政策的起草承办单位、其他涉企政策制定单位应当在文件起草或者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的机构应当对涉企政策是否履行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程序进行前置审查,未按要求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通过报纸、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原则上应当征求不少于10家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者向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定点反馈,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和行业商会协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商会协会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