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村级集体所有“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七)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执行情况及“三资”管理信息,(十二)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三)监督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决策、执行和公开等情况,(四)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代为管理的制度,中心主任和审核会计负责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审核与监督,第四章“三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合同签订前需报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及法律顾问审核后签订并备案,严格落实村集体项目预审制、规范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和项目管理程序,自行采购项目由村级组织将《村级工程采购审核表》(附件2)报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镇三资代理中心应将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台账登记簿、会计报表、财务公开表以及各类涉及“三资”管理有关会议决议等“三资”管理资料,村报账员应积极配合镇三资代理中心做好村“三资”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