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3日旌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旌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第五条政府质量奖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评选标准,鼓励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三)组织成立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第十三条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政府质量奖评选前,第二十三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第二十四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第二十五条获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个人,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第三十六条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